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11022938號
主 旨: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落日調查案,自公告之日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另考量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暫停對烏克蘭課徵反傾銷稅1年。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與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1年6月2日第39次會議及同年8月22日第4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旨案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如停止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韓國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烏克蘭部分,配合整體國際經濟局勢發展與友盟國家一致作法,暫停繼續對其課徵反傾銷稅1年。
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碳鋼鋼板(Carbon Steel Plate)。
2、貨品範圍: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或其他特定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不包括:
(1)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2)Grade AH32、DH32、AH36、DH36、AH40、DH40、AH47及DH47厚度超過75公厘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3)Grade EH32、EH36、EH40及EH47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甲、厚度超過75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公噸;
(4)Grade A、B、D、E厚度超過50.8公厘之普通拉力船用鋼板;
(5)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6)ASTM規範
甲、A36厚度超過150公厘;
乙、A516 Gr.60及Gr.70厚度85公厘以上;
丙、A537 Class 2;
丁、客製化A572 Gr.50及A709 Gr.50,厚度超過127公厘;
戊、A841厚度64公厘以上;
(7)JIS規範
甲、SS400厚度超過180公厘;
乙、G4053 SCM440厚度超過125公厘;
丙、S43C~S55C(碳含量0.4%~0.58%)厚度超過125公厘;
丁、SB450、SB450(M)、SB480、SB480(M)厚度超過51公厘;
戊、SM490A厚度125公厘以上;
己、SM490YB厚度超過127公厘;
庚、SM570厚度超過125公厘;
辛、SPV490Q;
(8)EN規範
甲、S355J2+N及S460N厚度超過127公厘;
乙、S355J0、S355J0-Z15、S355J0-Z25、S355J0-Z35、S355J2、S355J2-Z15、S355J2-Z25、S355J2-Z35、S355JR、S355JR-Z15、S355JR-Z25、S355JR-Z35、S355K2、S355K2-Z15、S355K2-Z25、S355K2-Z35、S355ML、S355ML-Z15、S355ML-Z25、S355ML-Z35、S420ML、S420ML-Z15、S420ML-Z25、S420ML-Z35
(甲)厚度超過100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丙、S355NL、S355NL-Z15、S355NL-Z25、S355NL-Z35、S420NL、S420NL-Z15、S420NL-Z25、S420NL-Z35、S460NL、S460NL-Z15、S460NL-Z25、S460NL-Z35
(甲)厚度超過80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丁、S460ML、S460ML-Z15、S460ML-Z25、S460ML-Z35
(甲)厚度超過115公厘,或
(乙)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9)SX105V G05;
(10)PZ30H(P20)厚度90公厘以上;
(11)最低抗拉強度(Tensile Strength)570Mpa以上,且厚度超過125公厘,並檢附有品質證明書之鋼板;
(12)厚度185公厘以上,且檢附有品質證明書之鋼板。
3、貨物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5110100、72085110208、72085110306、72085120000、72085130008、72085140006、72085210207、72085220205、72085230203、72089010005、72089021002、72089030001、72089040009、72111410101、72111410209、72111410307、72111420207、72111430205、72111440203、72254000908及72269100905共21項。
5、用途:造船、結構、壓力容器、一般用途及中高碳類鋼板等。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輸出國或產製國: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
2、巴西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1.10%。
3、中國大陸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59.57%。
4、印度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2.82%。
5、印尼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42.91%。
6、韓國:
(1)Hyundai Steel Company:5.80%。
(2)POSCO(製造商)、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Donghwa Corporation、GS Global Corporation及Hyosung TNC Corporation(出口商):19.99%。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0.50%。
7、烏克蘭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49.29%。
8、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者,始得適用。
(三)課徵期間:自111年9月14日至116年9月13日止,為期5年。
(四)對烏克蘭暫停課徵期間:自111年9月14日至112年9月13日止,為期1年。
三、原經本部106年2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1號公告核准4家廠商之具結措施,自111年9月14日起停止適用,並依本次公告核定稅率課徵反傾銷稅。
四、傾銷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凡符合前開調查報告捌、具結措施所訂標準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提出具結申請。
五、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6年2月20日台財關字第1061003661號公告、107年8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71018513號公告、108年4月24日台財關字第1081008288號公告、109年9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9967號公告、110年1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01362號公告、110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1101006020號公告、110年8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21623號公告、111年2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11003428號公告,及111年6月13日台財關字第1111014741號函。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