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台關業字第11410161061號
修正「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
署 長 彭英偉
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為辦理公告及專區之申請設立或變更案件,各關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關務長為召集人,召集通關、查緝、資訊、倉棧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會同參與審查。但非屬變更貨物通關線之申請變更案件,得由關務長授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