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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台財關字第1141017897號

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附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部  長 莊翠雲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 十九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8-01 點閱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