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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台關業字第1141030760號

訂定「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

 

署  長 彭英偉

 

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

一、為因應國際航線船舶載運入境之液態化學品,於臺灣本島國際商港港區化學品保稅倉庫及自由貿易港區液態化學品儲槽之鄰近指定碼頭,試辦以船轉船接管輸送液態化學品裝卸通關作業(以下簡稱本試辦作業)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輸業者、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於臺灣本島國際商港辦理本試辦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進出口通關及管理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液態化學品,係指常溫常壓下呈現液態之化學物質,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所在地商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與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得作為船轉船裝卸作業者。

(二)海關進口稅則第2901節、第2902節、第2903節、第2905節、第2909節、第2914節、第2916節、第2918節、第2920節、第2921節、第2929節、第2931節、第2933節及第2934節所屬貨品,並依三角貿易輸出入規定辦理者。

四、從事本試辦作業之運輸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登記,並逐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船轉船裝卸作業。

  本試辦作業之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以經營商港港區液態化學品保稅倉庫業者或經營自由貿易港區液態化學品儲槽業者為限。

五、載運液態化學品入境之船舶(以下簡稱母船)應於儲槽之鄰近指定碼頭,使用岸邊液體流量計裝置辦理本試辦作業,並以單向輸送液態化學品至單一船舶(以下簡稱接駁子船)為限,不得由接駁子船輸送液態化學品至母船。

  前項母船之運輸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傳輸進口貨物艙單,並於貨物卸存地點欄位申報專屬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之卸存地代碼(以下簡稱專屬卸存地代碼)、註明「該批液態化學品於國際商港辦理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以下簡稱船轉船通關)字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字號、接駁子船船名,並檢附核准文件供海關查核。

  第一項母船應於進口日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本試辦作業,接駁子船應於該作業完畢之翌日前辦理結關離港。

六、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應依三角貿易通關作業方式同時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報單,並於報單審驗方式填報代碼2「申請船(機)邊驗放」,併同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等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本試辦作業。

  前項進、出口報單以進出一般課稅區報單別(G類報單)為限,並應特別申報下列事項:

(一)卸存地代碼欄位應申報專屬卸存地代碼。

(二)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應註明船轉船通關字樣、母船與接駁子船之海關通關號碼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字號。

  第一項進、出口報單如經核定為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應配合海關日間查驗時間(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辦理一次性查驗通關作業。

  第一項進、出口報單之貨物,應於通關放行後,始得開始裝卸作業。

七、運輸業者應於船(岸)邊提供遠端即時裝卸計量、影像監控畫面及資料紀錄供海關查核。

  海關如有登船查核之必要,運輸業者應提供舷梯、上下船所需之安全防護設備及其他必要協助,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運輸業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海關允許者外,不得拒絕。

八、載運入境之液態化學品,經海關核准辦理本試辦作業後,因故無法辦理時,運輸業者應檢送主管機關核准註銷文件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口艙單;如已申報進、出口報單,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應檢送主管機關核准註銷文件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註銷報單。

  前項液態化學品如須進儲液態化學品保稅倉庫或自由貿易港區液態化學品儲槽,納稅義務人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試辦作業辦理完畢後,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應檢送第三方公證報告供海關查核。如實際輸送數量與進、出口報單及艙單所載數量不符時,應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及艙單。

十、本試辦作業辦理完畢後,運輸業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母船之運輸業者應傳輸貨櫃(物)動態訊息(AW船提結案)至海關核可平臺。

(二)接駁子船之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及貨櫃(物)動態訊息(AL直接裝船結案)至海關核可平臺。

十一、運輸業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未依本要點辦理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海關得暫停其試辦作業。

十二、運輸業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未依本要點辦理,致涉有違章情節重大情事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本試辦作業。

十三、運輸業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辦理本試辦作業期間,如造成港區污染等情事,應立即停止輸送裝卸並依商港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海關。

十四、本要點之試辦終止日,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試辦液態化學品船轉船裝卸通關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12-01 點閱次數: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