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本部將繼續調查,完成傾銷之最後認定。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本(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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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2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傾銷初步調查認定,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涉案廠商確有傾銷事實,且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應繼續調查完成最後認定;惟依本案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研判,尚無須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二、涉案貨物 (一) 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二) 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三) 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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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分
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四) 排除產品: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五)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及69072300924。 (六) 用途:主要用作牆面、地面之裝修材料,同時具有裝飾及保護功能,並可應用於客廳、廚房、衛浴空間、陽台、梯廳、大廳等場所之牆壁及地板等。 三、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 涉案國: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 (二) 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印度:KERA VITRIFIED LLP等34家廠商。 2、越南:Nhà máy gạch men cao cấp Vicenza等10家廠商。 3、馬來西亞:Niro Ceramic (M) Sdn Bhd等4家廠商。 4、印尼:Niro Ceramic Nasional Indonesia等9家廠商。 (三) 已知之進口商: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53家廠商。 (四) 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四、本案各涉案國廠商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 (一) 印度: 1、Neelson Ceramic LLP:0%。 2、Icon Granito Pvt. Ltd.:0%。 3、Kera Vitrified LLP:0%。 4、Varmora Granito Pvt. Ltd.:18.71%。 5、Accord Vitrified Pvt. Ltd.等55家(附件1)製造商或出口商:18.71%。 6、印度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8.71%。 (二) 越南: 1、Mikado Technology and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0%。 2、Pancera International Stock Company:0%。 3、Royal Ceramic Tiles Company Limited:2.35%。 4、Taicera Enterprise Company:12.46%。 5、AMY-ACT CO., LTD等10家(附件2)製造商或出口商:8.54%。 6、越南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8.64%。 (三) 馬來西亞: 1、White Horse Ceramic Industries SDN BHD:10.27%。 2、馬來西亞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0.27%。 (四) 印尼: 1、PT. Roman Ceramic International及PT. Satyaraya Keramindoindah:18.13%。 2、PT. Muliakeramik Indahraya及PT. Kim Liong Keramic Indonesia:18.13%。 3、印尼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6.63%。 五、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六、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七、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9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號公告及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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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關字第1101005678號公告。 八、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九、本案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