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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台關業字第1151003120號

修正「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稽核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辦理自主管理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各關監管單位辦理。

三、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自主管理及應辦事項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盤查進、出、存站(棧、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之艙單、簿冊、表報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下列稽核事項:

1、核發准單事後應稽核辦理情形。

2、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3、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1)進(轉)口貨櫃(物)屆時未進站(棧)或逾時進站(棧)者。

(2)貨櫃(物)有失竊或調包者。

(3)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貨櫃(物)運送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4)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5)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6)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7)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棧)者。

(8)其他異常情形者。

4、覆核經專責人員簽證之外銷國產空貨櫃進站證明書。

5、覆核專責人員監視辦理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6、覆核專責人員簽證之貨物破損報告。

7、覆核業者派員監視進口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8、核發業者領用之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並稽核其登錄、加封、控管、使用及規費徵收核銷等作業。

9、稽核專責人員簽證下列案件:

(1)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2)查對、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3)查對存站(棧)已列拍賣或變賣清單貨物。

(4)查對出口退關(倉)貨物及註銷報關貨物。

(5)因故全部或部分退倉之已出倉空運轉口貨物。

10、抽核業者出具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

11、抽核退運復出口案件。

12、抽核轉口海運貨櫃加裝、分裝、改裝或轉口貨櫃(物)與出口貨櫃(物)。

13、抽核轉口貨物拆包、分批或加貼航空(郵)標籤。

14、抽核轉口貨物打盤、裝櫃、變更貨物包裝及標記、箱號。

15、稽核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進站、出站、進儲等登錄作業。

(四)輔導新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或須輔導之業者。

(五)稽核監視影像及其他有關監管事項。

四、稽核關員應辦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有權人員指示,填寫「稽核項目及報告表」(如附件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應辦理事項、程序及盤查、稽核相關物品、艙單、簿冊、表報,並將查核結果詳實予以記錄。

(二)應主動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海關監管單位應辦理事項及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並將辦理情形繕具於工作報告簿陳核。

(三)執行第一款及第二款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時,應填具「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式二份,由業者簽認後,其中一份交由業者收執限期改正,另一份隨附於「稽核項目及報告表」或工作報告簿,並陳報主管,其有違反關章者,各依其規定論處。

(四)對於業者或專責人員應改正事項,應予列管追蹤。

(五)「稽核項目及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按序歸檔備核。

五、稽核不符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改正並得派員輔導。

(二)業者違反實施自主管理條件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三)業者未依自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或所屬專責人員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告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六、業者或專責人員一年內未受處分,表現積極成績優良者,稽核單位於年終時得簽請依規定予以表揚。


 

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附件(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6-03-02 點閱次數: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