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41002936號
主 旨: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本部將繼續調查,完成傾銷之最後認定。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1月16日第59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59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傾銷初步調查認定,越南涉案廠商確有傾銷事實,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二、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Portland Cement Clinker)。
(二)貨品範圍:
1、卜特蘭水泥:以水硬性矽酸鈣類為主要成分之熟料,添加不超過7%之硫酸鈣(即石膏)、不超過5%之天然石灰石,及不超過5%之無機製程用添加劑(即水淬高爐爐碴、飛灰或矽質材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
2、卜特蘭水泥熟料:係卜特蘭水泥製作過程中之中間產品,主要成分為水硬性矽酸鈣,且含下列各項化學成分:
(1)氧化鈣(CaO)含量57%(含)以上至72%(含)以下。
(2)二氧化矽(SiO2)含量15%(含)以上至28%(含)以下。
(3)氧化鋁(Al2O3)含量1%(含)以上至11%(含)以下。
(4)氧化鐵(Fe2O3)含量1%(含)以上至11%(含)以下。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項成分或特性之卜特蘭水泥,不屬涉案貨物:
(1)氧化鐵(Fe2O3)含量0.5%(含)以下。
(2)添加白色或其他顏色之染色劑。
(3)3天試驗齡期抗壓強度24 MPa(百萬帕)(含)或245 kgf/cm2(公斤力/平方公分)(含)以上,且鋁酸三鈣(C3A)含量12%(含)以上。
(4)3天試驗齡期水合熱200 kJ/kg(千焦/千克)(含)或50 cal/g(卡/克)(含)以下。
(5)三氧化硫(SO3)含量2.3%(含)以下,且14天硫酸鹽膨脹值0.04%(含)以下。
(6)添加輸氣劑。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523.29.90.00.2及2523.10.90.00.3。
(四)用途:
1、卜特蘭水泥為營建工程使用之重要商品,廣泛用於一般建築、一般工程、港灣工程、鋼筋混凝土結構物、地下構造物、大尺寸結構物、道路、鐵路、橋梁、液態天然氣儲槽、管道、粉飾工程、舖面、樓地板及其他預鑄體等。
2、卜特蘭水泥熟料為卜特蘭水泥製作過程中之中間產品,係用以燒製成卜特蘭水泥。
三、涉案國及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越南。
(二)Long Son Company Limited及Long Son Industrials Company Limited(關聯製造商):16.42%。
(三)Thang Long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19.73%。
(四)Vissai Ninh Binh Joint Stock Company:17.14%。
(五)Xuan Thanh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17.14%。
(六)Vicem Ha Tien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 Vicem Ha Tien Cement Sales & Services Enterprise:17.14%。
(七)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3.75%。
四、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3年8月8日台財關字第1131021236號公告及同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31626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