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4號
主 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3月5日第6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特定熱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二)貨品範圍: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
(三)貨品規格:
1、厚度:
(1)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至25.4公厘(含)以下。
(2)非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但未達6公厘。
2、成分:
(1)以鐵為主;碳含量以重量計2%(含)以下。
(2)其他元素含量以重量計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64%、銅1.50%、鋁1.50%、鉻2.18%、鈷0.30%、鉛0.40%、鎳5.01%、鎢0.30%、鉬0.96%、鈮或鈳0.10%、釩0.30%、鋯0.30%。
(3)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項特性或規格之扁軋鋼品,不屬於涉案貨物:
(1)以重量計含至少0.5%,但不超過7%之矽及不超過0.08%碳之合金鋼,亦可含不超過1%之鋁,但不含其他元素之比例足使此鋼具有其他合金鋼之特性者。
(2)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3)ASTM規範A537 Class 2。
(4)JIS規範SPV490Q。
(5)SX105V G05。
(6)非捲盤狀且符合下列任一規範及所訂規格者:
甲、Grade EH32、EH36、EH40及EH47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甲)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公噸。
乙、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丙、EN規範S355J0、S355J0-Z15、S355J0-Z25、S355J0-Z35、S355J2、S355J2-Z15、S355J2-Z25、S355J2-Z35、S355JR、S355JR-Z15、S355JR-Z25、S355JR-Z35、S355K2、S355K2-Z15、S355K2-Z25、S355K2-Z35、S355ML、S355ML-Z15、S355ML-Z25、S355ML-Z35、S420ML、S420ML-Z15、S420ML-Z25、S420ML-Z35、S355NL、S355NL-Z15、S355NL-Z25、S355NL-Z35、S420NL、S420NL-Z15、S420NL-Z25、S420NL-Z35、S460NL、S460NL-Z15、S460NL-Z25、S460NL-Z35、S460ML、S460ML-Z15、S460ML-Z25、S460ML-Z35
(甲)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乙)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2510103、72082510201、72082520101、72082520209、72082530109、72082530207、72082610004、72082620002、72082630000、72082710101、72082710209、72082720109、72082720207、72082730107、72082730205、72083610002、72083620000、72083630008、72083710109、72083710207、72083720107、72083720205、72083730105、72083730203、72083810000、72083820008、72083830006、72083910107、72083910205、72083920105、72083920203、72083930103、72083930201、72085210109、72085220107、72085230105、72085310000、72085320008、72085330006、72085410107、72085410205、72085420105、72085420203、72085430103、72085430201、72111320100、72111330108、72111340106、72111420109、72111420207、72111430107、72111430205、72111440105、72111440203、72111910008、72111920006、72111930004、72111940002、72111950009、72111960007、72253000009、72254000203、72254000908、72269100200及72269100905計65項。
(五)用途:應用於建築與結構工程、汽車工業、家電、鋼管油氣管線及高壓氣體容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鞍鋼集團有限公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首鋼遷安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及河北安豐鋼鐵集團。
(三)已知之進口商: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寶和通商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海運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涉案貨物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印度熱軋鋼品之內銷價格(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2年第3季至113年第2季中國大陸傾銷差率為23.59%。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110年至113年上半年之資料顯示,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自111年起持續大量增加,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及其占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均逐年增加,且因涉案貨物進口價格逐年下降及削價幅度逐年擴大,致國產品被迫調降價格,於成本上漲之際亦無法提高售價,甚至低於成本銷售以致呈現虧損,造成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獲利狀況等重要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顯示涉案貨物傾銷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因果關係: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均持續增加,國產品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則逐年下降,且涉案貨物以低於國產品價格銷售,致國產品被迫減價與之競爭,甚至低於成本銷售,造成國內產業之生產、銷售及獲利狀況等重要經濟指標均呈現下降趨勢,營運狀況急遽惡化,顯示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主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出口商如未生產涉案貨物,則須請涉案貨物製造商一同填具應訴申請表並接受本部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中國大陸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適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印度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