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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6條、第18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台財關字第1151003200號

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四條附表

 

部  長 莊翠雲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第 十六 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每包二十支)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五小包(每包二十支)入境。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6-02-02 點閱次數: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