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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台關業字第1131021973號

修正「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

 

署  長 彭英偉

 

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利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所在地海關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公告與審查及第八條實地勘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公告及專區之申請設立或變更案件,各關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關務長為召集人,召集通關、查緝、資訊、倉棧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會同參與審查。

三、申請設立專區之業者,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向海關辦理登記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經營業者。

四、專區所在地海關應評估貨物通關秩序、專區設置情形、海關執行人力及整體政策需求,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是否受理申請設立專區或擴增貨物通關線。

  專區所在地海關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公告受理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載明得受理申請之港區、線數、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並訂定公告評分標準。

(二)審查小組應於公告所載申請期間屆滿後統一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無第五點各款所定不予受理情事者,應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所定審查期間內完成審查評比作業。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區所在地海關應以書面通知不予受理:

(一)業者未於公告所載申請期間提出申請,或經公告不予受理而仍提出申請。

(二)送審資料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規劃事項不符海關需求者,應以書面通知業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通知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1、送審資料不全:指未備齊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申請文件。

2、記載內容不完備:指送審資料未載明第七點附件一「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所定條件需求或專區所在地海關公告所載申請條件。

3、規劃事項不符海關需求:指送審資料所載內容不符合第七點附件一「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所定條件需求或專區所在地海關公告所載申請條件。

六、專區所在地海關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實地勘查結果,尚有欠妥或不符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業者限期改善。

  業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改善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改善並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者,海關得廢止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審查通過之處分。

七、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九款文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詳細需求如附件一「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

  申請設立專區或擴增貨物通關線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其他申請變更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10-01 點閱次數: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