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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重新核定反傾銷稅率案,自即日起進行期中調查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1131007198號

主  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重新核定反傾銷稅率案,自即日起進行期中調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3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2月27日第5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品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品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及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四)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五)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六)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及家具電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製造商及出口商: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稱福建凱景)。

(三)進口商: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請書未列名之廠商。

三、傾銷事實變更說明:申請人主張自111年9月14日公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以來,中國大陸鋼鐵產業結構及福建凱景營運等發生重大變化,福建凱景已不適用市場經濟待遇,應重新計算傾銷差率。

(一)黨支部書記擔任福建凱景高階管理人員:申請人依公開資料合理推論福建凱景黨支部之設立或開始活躍時間應為112年,且黨支部書記為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已影響福建凱景之營運決策。

(二)中國大陸鋼鐵產業結構改變及鋼鐵原料受政府控制程度加深: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寶武鋼鐵)111年12月併購上游原料產業中國中鋼集團有限公司,顯示中國大陸鋼鐵產業政策由橫向產能整併轉向產業鏈垂直整合發展;中國大陸112年8月發布之「鋼鐵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明文指出,對鋼鐵原料煤鐵礦砂實施擴能擴產、現貨監管及進出口調控機制等干預措施。另依煤鐵價格趨勢及福建凱景與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寶武鋼鐵子公司)合作之新聞,申請人主張福建凱景涉案貨物之成本及價格,已受政府干預,難謂本於市場供需決定。

(三)福建凱景受惠中國大陸補貼政策:依據中國大陸福建省112年3月發布之「福建省發改委促進外資擴增量穩存量提質量有關工作的函」及福建凱景之營運活動資訊,申請人主張福建凱景符合上開工作函第3、8及9點要旨而受惠相關補貼,包括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研發費用分段補助及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等。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第1款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9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本部應於完成調查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之認定,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三)調查資料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福建凱景及其具有特殊關係之製造商、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4-01 點閱次數: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