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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41031630號

主  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4年11月13日第6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

1、貨品名稱:特定熱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2、貨品範圍:熱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未進一步加工且未經軋壓凸紋之扁軋鋼品。

3、貨品規格:

(1)厚度:

甲、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至25.4公厘(含)以下。

乙、非捲盤狀:1.1公厘(含)以上,但未達6公厘。

(2)成分:

甲、以鐵為主;碳含量以重量計2%(含)以下。

乙、其他元素含量以重量計不逾下列標準:錳2.50%、矽3.64%、銅1.50%、鋁1.50%、鉻2.18%、鈷0.30%、鉛0.40%、鎳5.01%、鎢0.30%、鉬0.96%、鈮或鈳0.10%、釩0.30%、鋯0.30%。

丙、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於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項特性或規格之扁軋鋼品,不屬於涉案貨物:

甲、以重量計含至少0.5%,但不超過7%之矽及不超過0.08%碳之合金鋼,亦可含不超過1%之鋁,但不含其他元素之比例足使此鋼具有其他合金鋼之特性者。

乙、NK-KL24B及KL27抗凍攝氏負50度鋼材。

丙、ASTM規範A537 Class 2。

丁、JIS規範SPV490Q。

戊、SX105V G05。

己、非捲盤狀且符合下列任一規範及所訂規格者:

(甲)Grade EH32、EH36、EH40及EH47之高拉力船用鋼板

子、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丑、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公噸。

(乙)經各國驗船協會(如美國ABS、日本NK等)認證,寬度超過3.8公尺、長度無限制惟不得小於寬度,或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之船用鋼板。

(丙)EN規範S355J0、S355J0-Z15、S355J0-Z25、S355J0-Z35、S355J2、S355J2-Z15、S355J2-Z25、S355J2-Z35、S355JR、S355JR-Z15、S355JR-Z25、S355JR-Z35、S355K2、S355K2-Z15、S355K2-Z25、S355K2-Z35、S355ML、S355ML-Z15、S355ML-Z25、S355ML-Z35、S420ML、S420ML-Z15、S420ML-Z25、S420ML-Z35、S355NL、S355NL-Z15、S355NL-Z25、S355NL-Z35、S420NL、S420NL-Z15、S420NL-Z25、S420NL-Z35、S460NL、S460NL-Z15、S460NL-Z25、S460NL-Z35、S460ML、S460ML-Z15、S460ML-Z25、S460ML-Z35

子、寬度1.8公尺以下,且每張重量超過18公噸,或

丑、寬度超過1.8公尺,且每張重量超過12.5公噸。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82510103、72082510201、72082520101、72082520209、72082530109、72082530207、72082610004、72082620002、72082630000、72082710101、72082710209、72082720109、72082720207、72082730107、72082730205、72083610002、72083620000、72083630008、72083710109、72083710207、72083720107、72083720205、72083730105、72083730203、72083810000、72083820008、72083830006、72083910107、72083910205、72083920105、72083920203、72083930103、72083930201、72085210109、72085220107、72085230105、72085310000、72085320008、72085330006、72085410107、72085410205、72085420105、72085420203、72085430103、72085430201、72111320100、72111330108、72111340106、72111420109、72111420207、72111430107、72111430205、72111440105、72111440203、72111910008、72111920006、72111930004、72111940002、72111950009、72111960007、72253000009、72254000203、72254000908、72269100200及72269100905計65項。

5、用途:應用於建築與結構工程、汽車工業、家電、鋼管油氣管線及高壓氣體容器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鞍鋼集團有限公司、鞍鋼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首鋼遷安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及河北安豐鋼鐵集團。

3、已知之進口商: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寶和通商有限公司、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大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揭涉案貨物及涉案國。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16.10%。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0.15%。

3、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又該等廠商如有公司名稱異動,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變動不影響其經認定之傾銷差率,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公告變更後公司名稱,始得繼續適用其個別廠商課徵稅率。

(三)課徵期間:自114年7月3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9年7月2日,為期5年。

三、涉案廠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退還其差額。

四、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4號公告、114年6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41016833號公告、114年8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41022411號公告、114年9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41025542號公告、114年9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25727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12-01 點閱次數: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