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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台財關字第1131014773號

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莊翠雲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得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

         前項銷售貨物,購貨人依第五條規定於機場或港口提貨處提貨時,業者應要求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將貨物交付予旅客。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提供網路銷售結帳服務之程序及作業方式,應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之一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登記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第 三十 條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

  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者。

  五、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盤存者。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七、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者。

第三十二條  (刪除)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6-04 點閱次數: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