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台關業字第1141015892號
修正「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第七點
署 長 彭英偉
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送外化驗鑑定費用,應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填具「送外化驗鑑定費用繳納承諾書」(附件)並繳付保證金後先行通關。
依化驗鑑定機構通知結果,應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者,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足抵繳部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進出口貨物送外化驗鑑定及費用歸屬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