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台關稅字第1141018595號
修正「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協談案件之產生方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二)復查委員會之決議。
(三)關務長交辦案件。
(四)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有必要者。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台關稅字第1141018595號
修正「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協談案件之產生方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二)復查委員會之決議。
(三)關務長交辦案件。
(四)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