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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號

主  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1年2月7日第36次會議及同年4月8日第3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二)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四)用途:可直接使用或作為加工玻璃之基板。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 (M) Sdn Bhd、Kibing Group及Malaysian Sheet Glass Berhad (NSG Group)。

2、印尼:Pt Mulia Industrindo Tbk及Asahimas Flat Glass。

3、泰國:Guardian Industries Corp Ltd.、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及Bg Float Glass Co. Ltd。

(三)已知之進口商:嘉弘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金明玻璃有限公司、永富玻璃國際有限公司、立盛行有限公司、有勵企業有限公司、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全威玻璃企業社、新加坡商艾杰旭亞太有限公司、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台灣)、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海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各涉案國之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委任愛爾蘭Research and Markets經濟顧問公司根據各涉案國生產商網站、年報、產業分析資料庫及產業訊息相關報導並訪查後,取得涉案國109年第2季至110年第1季各季之明板及色板國內內銷價格,扣除營業稅,計算涉案貨物出廠層次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傾銷差率分別為53.32%、168.90%及137.98%。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107年至109年間,自涉案國進口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比率及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且因涉案貨物低價傾銷及削價幅度逐年上升,致使國產品被迫調降價格,國內產業同類貨物之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內銷營業利益及投資報酬率等經濟指標均大幅下降,庫存量暴增,甚有停窯情形,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

(三)因果關係:涉案貨物進口量大幅增加,國產品內銷量及市占率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涉案貨物進口價格逐年下降,國產品只能被迫減價,致使國內產業生產、銷售及獲利等重要指標均呈現下降趨勢,營運狀況惡化,顯示涉案國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原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0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6-02 點閱次數: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