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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

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台關業字第114100377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

依  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2項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2項。

公告事項:「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業經本署104年6月9日公告在案,最近一次修正為本署108年2月15日台關業字第1081002764號公告,本次修正該公告附表6(如附件),「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增列成都天府(TFU)。


 

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機場地點(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3-03 點閱次數: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