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台關業字第1141003774號
主 旨:公告修正「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
依 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2項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2項。
公告事項:「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業經本署104年6月9日公告在案,最近一次修正為本署108年2月15日台關業字第1081002764號公告,本次修正該公告附表6(如附件),「抵達桃園(TPE)航程小於或等於4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增列成都天府(TFU)。
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機場地點(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