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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311
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

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部  長 蘇建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閱次數: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