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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4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台關業字第1141018895號

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十點

 

署  長 彭英偉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辦理記帳及沖銷報單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記帳之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74;「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二)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08、1A、78;「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三)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非保稅產品,以B9報單申報出口須辦理沖銷者,「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1A;「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且應逐項於「保稅貨物註記」欄填報「NB」非保稅貨物代碼,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四)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

十、當月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次月十日起,於關港貿單一窗口供廠商查詢,並於次月十二日前造送營業稅記帳沖銷資料檔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理。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8-01 點閱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