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台總政法字第91600808號函
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台總局徵字第0936001267號函
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台總局徵字第0996002302號函
財政部關務署107年1月26日台關政業字第1076003076號函
財政部關務署109年9月7日台關政業字第1096003301號函 增訂第八點第四款第三目。
- 本要點所稱報單包括各類進口報單、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
- 報單之傳遞,應使用送文簿或報單清表辦理登記及簽收(限蓋職名章)。
報單之傳遞不得由報關人遞送。但有急需之事實者,得由報關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妥為密封,驗憑各關核發之報關證無訛後,交付報關人簽收遞送,簽收簿或清表應妥善保存,俾便追蹤查考。 - 報單送達時,除簽請主管核示案件,或因事實所限經單位主管核准者外,收受單位(者)應立即辦理清點、簽收,並儘速退回簽收簿(清表)。但短時間內報單遞入數量龐大,其依正常通關流程無法立即點收者,得於送達之次一工作日點收。
點收報單時,若清表(簿)數量或內容與實到報單不符,應立即反應並通知發送單位(者)作緊急處理,怠於通知者視為已送達,其責任由簽收單位(者)自負。
發送報單單位(者)應注意簽收簿(清表)之退回時間與簽收情形。 - 經辦人奉准請假者,請假前應將須及時處理之未辦結報單點交職務代理人。因病請假或緊急事故未能點交報單予職務代理人時,如有急需辦理之必要,得由其主管指定職務代理人逕行代辦。
- 海關關員因公務需要並經權責主管核可者,得借調報單,於借調原因消失後應即歸還。
- 借調報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 借調人:
- 應先以電腦(新進口貨物一般通關系統:II12、II13及ID31;新出口通關系統:EK03及ED30)查明該報單理單編號及借出單位。但借調人無電腦設備時,得逕向理單單位查詢之。
- 借調人若以電腦查無理單編號,應查明報單動向,逕向報單所在單位借調。
- 應於線上或紙本調單文件上詳填報單號碼、借調單位、借調用途、借調人海關職員證號碼、報單流水編號及存置單位等。
- 調單後三日內未收到報單通知者,借調人得以電話向借出單位查詢。
- 借出單位:
借出單位於收到調單訊息或文件後,應以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之。若所借調之報單不在時,應儘速電話聯繫借調人。
- 借調人:
- 報單經辦人、借調人及其他因公務持有報單之人應負報單保管、保密責任;暫時離座,應將報單妥為收存。
- 進口報單追蹤控管作業如下:
- 已收單而未通過分估放行者:由分估單位每月列表追蹤,查核異常通關案件,並將查核結果報請單位主管核閱。
- 已收單(含已放行)未驗畢者:由驗貨單位逐日列印逾期未申驗清表查核追蹤。
- 已放行而未通過審核者:由審核單位於每月一日就一個月前之是類報單列表追蹤。
- 已通過審核者:
- 理單單位對於借出及歸還報單,應於當日以審核理單電腦系統建檔或銷檔。每半年列印借調已達一定期限(半年)之未歸還報單清表送借調單位追蹤。
- 借調單位經辦人接獲上開報單追蹤清表時,均應以公文「速件」方式辦理,並詳細填註報單處理情形,經單位主管核閱後退回理單單位續辦;有報單下落不明時,應即研判追蹤,報單遺失應報請查明處理。
- 行政執行中之未歸還報單,經法務單位確認報單收存且無移出紀錄者,理單單位免依第一目規定辦理,俟行政執行結案再續追蹤。
- 出口報單追蹤及控管作業如下:
- 未通過審核者:
出口報單於出口船(機)結關後逾一個月未通過審核者,由審核單位負責列表追蹤,並按月將追蹤結果報請單位主管核閱。 - 已通過審核者:
比照第八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 未通過審核者:
- 轉運他關區辦理進口通關或裝船(機)出口案件,電腦檔無到達註記或轉運申請書逾限未退回者,放行單位應行稽催。
- 屬關稅法第十二條規範對象借調者,於簽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除簽准借調報單正本外,一律提供報單影本,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借調報單正本:將報單正本連同「報單清表」函送借調者,並將報單影本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訛」章戳,送理單單位留存。
- 借調報單影本:將報單影本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訛」章戳,連同「報單清表」函送借調者。
屬C1報單及C2通關報單無紙化,得逕自電腦畫面(新進口貨物一般通關系統:II75;新出口通關系統:ED72)調取列印。
屬C2、C3報單,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報單正本(或影本)應與被借調之報單清表妥為保管,理單單位並應建檔予以註記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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