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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

關稅總局84年12月7日台總局徵字第84109570號公告訂定
關稅總局85年4月30日台總局徵字第85103576號公告修訂

  1. 所稱長單,係指進口或出口報單達五○項者。
  2. 廠商或報關行連線申報之進、出口報單長單,得具結申請經海關核准後,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彙總之資料報關,但以事後補送之書面報單為準,其手續依本簡化作業方式之規定辦理。
  3. 經核准依本簡化作業方式辦理之進、出口報單長單,應符合左列原則:
    1. 傳輸報單訊息時,得僅傳輸「彙總項目」。
    2. 「書面報單」分為二份:一份應先載明合併後之「彙總項目」,另附一份載明未經合併之「原有項目」,海關收單時應在兩份間加蓋騎縫章。
    3. 不能合併與能合併之項目可列於同份彙總報單。
    4. 「彙總項目」之申報或傳輸方式:
      1. 貨名欄統一以「SUMMAR1, SUMMAR2,……」申報或傳輸,且每一彙總貨名要顯示所包含「原有項目」之項次。
      2. 「數量」欄一律申報或傳輸「1 LOT」;依規定應填報「統計用數量、單位」者,應依稅則「合訂本」上列載之公(TNE)、公斤(KGM)以外之「單位」核算申報。
      3. 「單價」欄申報或傳輸原交易條件之單價與數量相乘後之「合計金額」。
    5. 此類報單應由報關人自行報明左列事項:
      1. 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或傳輸)代碼「8」(由海關據以核列為C2或C3),或由軟體廠商在「申請審驗方式」欄位直接設定傳輸代碼「8」。
      2. 在「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申請暨具結書」之海關列管編號。
    6. 項目合併彙總條件:
      1. 進口報單以:(1)C.C.C.號列、(2)生產國別、(3)納稅辦法、(4)統計單位(依規定免填者除外)、(5)課徵貨物稅等均相同者為限。
      2. 出口報單以:(1)C.C.C.號列、(2)統計方式、(3)統計單位(依規定免填者除外)等均相同者為限。
    7. 出口貨物「彙總項目」「商標」欄位之申報或傳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細項貨品均無商標或商標均相同者,按一般規定申報。
      2. 細項貨品部分有商標、部分無商標、或有二種以上之商標時,以第一項貨物或最先出現之商標代表之。
    8. 左列案件不適用本簡化規定,請報關人自行配合: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應回收清除、里之一般廢哥物及廢電子電器物品。
      2. 及保稅(但優級保稅工廠B9出口報單、加工出口區未涉及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科學園區案件除外)、沖退稅之進口案件、簽審連線比對、復運進、出口、車輛及其他經海關公告不准適用之案件。
  4. 申請依本簡化作業方式申報進、出口報單長單之進出口廠應填具「進出口報單長單申請依簡化作業方式申請暨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
  5. 進出口廠商委託報關行報關者應與報關行聯名具結。惟緊急案件,得由報關行單獨具結,先行依本簡化作業方式辦理報關,並於十日內補齊前項「申請暨切結書」。
  6. 委託固定之報關行報關者,得一辦童具結一次,但同一進出口商在同一關稅局委任之報關行不得超過三家。在核准適用期間,報關行或進出口商之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註銷,惟以海關受理後指定之日期開始生效。
  7. 適用長單作業方式之申請、註銷,由各關稅局報關行管理股受理、核定、註記,並建立資料提供各通關單位使用。
  8. 報關人連線申報進、出口報單長單,不依本作業方式之規定辦理者,得視其情節經重,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或(及)其他法令規定予以處罰。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1996-04-30 點閱次數:6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