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項 目 | 錯 誤 情 形 | 申請事項 | 審 核 依 據 |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 - 筆誤:
- 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等繕寫錯誤
- 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 組織型態筆誤
- 其他明顯筆誤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更正或補列 | - 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發票、廠商基本資料、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 報關時檢附之發票
- 其他證明文件(如艙單、提單、銀行水單結匯證明、信用狀、訂購單、雙方往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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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 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發票等
- 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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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憑有關資料認定 |
四、收單關別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收單關別
- 報單序號
| 更正 | 進倉證明、申請書或有關資料 |
五、生產國別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查驗結果或發票、產地證明文件、運送文件、貨樣等 |
六、提單號數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提單 |
七、貨物存放處所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進倉證明等相關文件 |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艙單、提單等證明文件 |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艙單或提單 |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 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進口艙單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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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 輸入許可證
- 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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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岸價格 | - 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 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 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更正 更正 | -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 匯率表
- 其他證明文件
-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文件
- 提供有關價格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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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 - 筆誤:
- 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 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 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更正或補列 | - 筆誤: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 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 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 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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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 筆誤、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 型錄、用途說明書、或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等 |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 - 筆誤:
- 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 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 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 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分開報明 更正或補列 | - 筆誤: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誤繕或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公證報告、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 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 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 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提供有關價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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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 - 筆誤
- 誤繕、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 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 分開報明 更正或補列 | - 筆誤: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 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 匯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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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納稅辦法 |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憑申請書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如:「31」改「32」時,應核明「稽徵特別規定」欄是否有「R」註記、「31」改「51」時,應核明主管機關出具之免稅證明文件、「31」改「54」時,應核明海關核准調換補運文件及原貨退運出口報單資料等 |
十八、保稅料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更正或補列 | 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 |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 | 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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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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