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報關業辦理自由貿易港區跨關區報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關稅總局94年9月16日台總局徵字第0941018783號公告發布
關稅總局94年10月28日台總局徵字第0941022876號公告修正第6點及名稱(原名稱:報關業跨關區報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關稅總局95年4月17日台總局徵字第0951007974號公告修正第6點
財政部關務署108年2月14日台關業字第10810031701號公告修正

 

  1. 報關業申請跨關區報關時,應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申請核准,並重新申請報關箱號,申請書應敘明申請跨關區報關業者之相關資料及其指定接洽公務之他關區報關業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2. 跨關區報關箱號由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重新編號及負責維護,並於核准後通知其他關區。
  3. 報關業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跨關區報關者,其長期委任報關資料,由受理之關區負責建檔,其他關區一體適用。
  4. 跨關區報關報單及轉運申請書收單編號,應填報貨物所在地關區之通關單位代碼,惟報關業箱號欄應以跨關區報關箱號申報。
  5. 跨關區報關案件之查驗、分估、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依規定向貨物所在地關區辦理。
  6. 適用於自由貿易港區跨關區報關報單類別及範圍規定如下:
    1. F1報單。
    2. F3報單。
    3. F4 報單貨物輸出人及買方海關監管編號均為自由港區事業者。
    4. F5報單貨物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者。

 

 

 


相關連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發布日期:2019-02-14 點閱次數: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