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四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臺四十五財字第二五一六號令指定公告
行政院四十六年八月三日臺四十六財字第四二三四號令修正
行政院四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四十九財字第○三七四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二年十月三日臺五十二內字第七二○五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五十三內字第六○八一號令修正
行政院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六十財字第一一五三二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一年九月一日臺六十一貿字第八六五○號令修正
行政院六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臺六十九財字第一○七三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臺七十四財字第一七三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臺七十九財字第○六一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臺八十八法字第一四四○四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三八二四一號公告修正
關稅總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總局緝字第八八一○七二二○號函
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九十財字第○六六五八九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院臺財字第○九二○○五六三三八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院臺財字第○九七○○○四五六七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101年7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10047532號公告修正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名稱並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 管制進出口物品:
- 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 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