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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貨櫃利用海上走廊轉運他關區裝船出口相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87.10.30台總局徵字第87108205號公告

外貨轉口(T2)以海上走廊運至他關區卸存碼頭轉口區再裝出口船轉口出口之申報、裝海上走廊船、卸船、監視、裝出口船、銷案之處理:

  1. 船公司應以他關區之出口船隻掛號及S/O號碼作為出口編號(例BC/AA/87/1234/90001),傳輸 EDI轉運申請書T2訊息(簡5301S)至海關,且除於「海上走廊」欄填「Y」外,另應在「標記」 欄註明「海上走廊之船隻掛號或船名」,海關電腦自動列印「轉運准單」一聯,「轉運申請書」 四聯,並以進口編號核銷進口艙單,以出口編號產生出口報單放行清表,並作為出口艙單之核銷依據。(初期先以人工於其他申請事項欄列印「海上走廊」後填寫「海上走廊之船隻掛號或船名」其後修改由腦腦列印)(艙單單位)
  2. 碼頭管制站關員憑「轉運准單」於「進口貨控系統」之「海上走廊作業」將貨櫃控管資料傳送至他關區碼頭,並監視裝上海上走廊船後,船公司應編製海上走廊船之「海上走廊貨櫃清單」一式四聯(書面格式與進出口貨櫃清單相同),經船長簽章及駐站關員核章後,「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各二聯隨船關封,取代出口艙單。(起運碼頭駐站關員)
  3. 海上走廊船至他關區,憑關封「海上走廊貨櫃清單」及「轉運申請書」卸船,無須再申領卸船准單亦取代進口艙單,卸船後暫存轉口區,由巡段關員列入監視。(到達碼頭駐站關員)
  4. 出口船到港後,目地站駐站關員憑原T2「轉運申請書」監視裝船,並於「進口貨控系統」之「轉口裝船作業」銷案。(到達碼頭駐站關員)
  5. 出口船船公司於裝船後,比照一般T2「轉運申請書」列入「出口貨櫃清單」及「出口艙單」完成出口通關。(船公司)
  6. 同一T2轉運申請書應卸同頭轉口區不得分置不同碼頭,其如全部退關時,比照新出口通關制度辦理;部份退關應電傳由原艙單單位分割艙單後,尚未出口之貨櫃應重新申報T2「轉運申請書」裝他船出口,貨櫃免退回原關區。(到達碼頭駐站關員)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12-05-10 點閱次數: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