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口罩進口
自109年9月16日起,以快遞方式寄送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或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進口者,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涉及輸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以一般進口報單辦理通關,並於報關前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如屬醫用口罩者,除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外,另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同意文件。
自110年7月27日起,進口250片以下口罩(醫用、非醫用或兩者合計),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填列免許可專用代碼FT999999999998,無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快遞口罩出口
自109年6月1日起,以快遞方式寄送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或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出口者,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輸出許可證,如該快遞物品之離岸價值未逾新臺幣50,000元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口罩輸出許可證申請連絡電話
國際貿易局 02-2394-4521、 02-2321-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