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本法)之目的為何?
A1:
有關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多以「專法」訂定,為符合世界立法潮流並接軌國際,配合立法委員推動制定本法,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
Q2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及保護對象為何?
A2:
立法目的:為落實納稅者於憲法上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達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
保護對象:為依法負有納稅義務之所有納稅者
(請參考本法第1條)
Q3:本法施行日期與適用範圍為何?
A3 :
106年12月28日施行,國稅(含海關徵收之關稅及代徵稅目)及地方稅皆適用。
Q4:本法與其他稅法之適用順序為何?
A4: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之適用;僅本法未規定時,始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Q5:本法制定重點為何?
A5:
-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請參考本法第4條)
- 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請參考本法第10、11、12、13、15、16條)
- 公平合理課稅。(請參考本法第5、6、7、14條)
-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請參考本法第19、20條)
- 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請參考本法第17、18、21條)
- 主動公開相關資訊。(請參考本法第8、9條)
Q6:如何向海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A6:
- 書面申請(包含傳真申請):申請表格可向各關索取或逕由關務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下載。
- 言詞申請(包含電話申請、現場臨櫃申請)。
- 網際網路申請:可由關務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中「我要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項下「線上申辦」連結至申請網頁,並依照網頁指示操作。
Q7: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可協助納稅者的事項為何?
A7:
-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例如:納稅者於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徵收與稅捐稽徵機關產生爭議時,可請納保官溝通或居中協調 。
- 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例如: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行政違失或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
-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有關之諮詢與協助,包含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案例資料、救濟方式、行政救濟所需相關資料搜尋方法及其他與行政救濟法令及程序有關事項。
Q8:如何知悉海關納保官之聯絡方式?
A8:海關指定納保官後,會將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關務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便利民眾上網查詢。
Q9:海關如何設置與選任納保官?
A9:
- 海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以任務編組方式,由機關首長指派符合一定資格之1人或數人為納保官,並得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
- 海關選任之納保官由具有關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關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曾擔任分估或查價職務5年以上者,應至少1人;指定3人以上者,應至少1人曾從事關務行政救濟工作或具法律專業。另納保官最近5年年終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
Q10:納保官辦理權利保護事項,哪些情形應自行迴避?
A10:
- 納保官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納保官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納保官就該事件牽涉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有前4種情形之一者。
- 納保官現為或曾為與該事件牽涉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或決行人員。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納保官得不予迴避者,不在此限。
Q11:哪些情形下,納稅者得申請納保官迴避?
A11:
- 納保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Q12: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本法有何特別規定?
A12:
- 提高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 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 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 課稅處分經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Q13:為何要填寫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
A13:
於納稅者申請之權利保護案件結案後,積極鼓勵納稅者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讓受理納稅者保護案件之機關了解納稅者不滿意的原因,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以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使制度更加完善。
Q14:請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案時,海關要注意什麼?
A1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各貨品主管機關於研擬符合本法第6條之租稅優惠時,海關會注意是否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送立法院審議,以符合「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過度犧牲課稅公平原則」。
(請參考本法第6條)
Q15:納保法實施後,海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有哪些?
A15:
海關會配合財政部公開如稅式支出情形、海關作成與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並注意未依法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且每4年檢視有無違反法律規定。
(請參考本法第8、9條)
Q16關指定人員調查納稅案件時,應遵行哪些原則?
A16:
- 海關指定人員調查納稅案件時,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
- 海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負證明責任。另外,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請參考本法第11條)
Q17納稅者接受海關調查時,可以有哪些權利?
A17:
- 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權利
- 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權利
- 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錄影、錄音權利(除涉及稅捐調查秘密外)
(請參考本法第12條)
Q18何謂「推計課稅」?海關如何適用?
A18:
- 「推計課稅」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事實,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利用推估所得之事實作為課稅基礎。
- 稅捐稽徵機關若採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課稅具關聯性之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程序及適切方法,且書面敘明依據及計算資料。如有2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應依最切近實額之方法。
- 納稅者如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 海關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就是關稅法第29條以下相關規定,係遵循WTO關稅估價協定所揭示的原則,究其內容,類於「推計課稅」之精神,海關應確保相關程序之透明公開、並力求核定方法之客觀、合理。
- 海關應秉持立法意旨,注意處罰須以明確事實及故意或過失為基礎,不得以證明度較低之推計方法為之。
(請參考本法第14條)
Q19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目的與方式為何?另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可提供哪些協助?
A19:
為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財政部與海關將分別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 財政部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選任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政府部門代表比例不得超過1/3,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教育宣導、機關協調及檢討租稅優惠及資訊公開情形。
- 海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每年工作成果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也會公告於海關機關網站,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
(請參考本法第19、20條)
Q20對於多年未確定應納稅額之行政爭訟案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什麼權利保障?
A20:
為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不得再行核課,避免因稅捐稽徵機關執法不當而對納稅者之財產權及自由權造成侵害,但因納稅者故意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可抗力逾期者,不在此限。
(請參考本法第21條)
Q21:財政部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訂定那些配套措施?
A21:
財政部研訂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如下:
- 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保護事項作業要點」。
- 訂定「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含錄影、錄音程序)。
- 擬訂訓練及宣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