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9年9月修正海關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將進口稅率分為兩欄,第二欄稅率適用於與中華民國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第二欄未列稅率者,適用第一欄稅率。
為執行我與其他國家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及爾後我將給予低度開發國家部分產品免關稅之優惠待遇,先前二欄稅率之規定將不敷使用,本部爰於92年間擬具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將二欄稅率修正為三欄,以對特定國家或地區實施較先前第二欄互惠稅率更為優惠之稅率,該修正案業奉總統於同年12月17日令公布實施,因此,現行第一欄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二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則適用第三欄稅率。上開稅率欄位之修正,即將原第一欄稅率移列為第三欄,原第二欄稅率移列為第一欄,另增設第二欄稅率,以因應我未來對低度開發國家提供免關稅優惠待遇或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預為準備,屬單純稅率欄位之變動,各國家或地區原先所適用之進口稅率並未有任何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