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調整關稅
一、機動調整關稅之法源依據
依據關稅法第71條規定,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予以增減。前項增減稅率之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機動方式
(一)當國內外經濟情況有重大變動,行政機關需調整進口貨物之關稅稅率以資因應時,若其稅率的修正再須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可能緩不濟急,無法應付面臨瞬息萬變的特殊情況,爰關稅法第71條規定:「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前項增減稅率貨物種類之指定,實際增減之幅度,及增減之開始與停止日期,均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上開規定係屬臨時性的短期權宜措施,財、經二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其運用向極審慎,除須對業者所提理由加以調查,並就其可能發生的影響加以分析外,尚須視政府政策目標、適當稅率、實施條件及期限加以審慎決定,如稅率調整非屬應付特殊經濟情況,原則上併入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檢討。而實施機動稅率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