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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入境旅客攜帶哪些物品,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海關申報?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出入境旅客攜帶下列物品超過一定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  

1.現金:新臺幣逾10萬元、人民幣逾2萬元,其他外幣逾等值美幣1萬元

2.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

3.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

4.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非自用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

發布單位:關務署關務查緝組 發布日期:2026-06-22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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