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出入境旅客攜帶下列物品超過一定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
1.現金:新臺幣逾10萬元、人民幣逾2萬元,其他外幣逾等值美幣1萬元
2.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
3.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
4.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非自用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出入境旅客攜帶下列物品超過一定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
1.現金:新臺幣逾10萬元、人民幣逾2萬元,其他外幣逾等值美幣1萬元
2.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
3.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
4.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非自用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