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後,攜帶哪些物品出入境通關時要申報,如果不申報會有什麼後果?新制實施是否會增加我的通關時間?
A:
- 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後,應向海關申報的物品(以下簡稱洗錢防制物品)說明如下:
物品
限額
備註
現鈔
(3種幣別限額各自獨立計算)
新臺幣
逾10萬元
-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台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應予退運。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部分沒入之。
※參考網站:中央銀行
人民幣
逾2萬元
-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雖向海關申報,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攜帶人民幣出境逾2萬元者,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部分沒入之。
外幣
總價值逾
等值1萬美金
無記名
有價證券
總面額逾
等值1萬美金
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黃金
總價值逾
等值美金2萬元
超過美金2萬元者,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俾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超越自用目的之
鑽石、寶石、白金
總價值逾
等值新臺幣50萬元
- 攜帶超逾限額規定之現鈔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將被沒入;至於非現鈔類的洗錢防制物品(無記名有價證券、黃金或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將被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價額的罰鍰。
- 旅客如攜帶超逾限量之洗錢防制物品,向海關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 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並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 出境時,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 現行出入境通關流程沒有改變,如果沒有需要申報洗錢防制的物品,原則上不會影響通關時間。
Q: 攜帶新臺幣10萬現鈔出入境的旅客,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入或罰鍰,是否太擾民?
A:
- 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現鈔,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此係兼顧洗錢防制之立法目的,與避免新臺幣因外流而影響國內金融穩定之行政管理目的措施。
- 新臺幣並非國際流通貨幣,其適用範圍僅限我國境內,故攜帶超額新臺幣現鈔出境不僅無合法用途,亦徒增失竊等風險。
- 國人出國仍應選擇安全且合法之支付工具,例如外幣現鈔、旅行支票或信用卡等,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為有心人士利用。
Q:如果用快遞或郵寄方式運送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是否也有洗錢防制法申報的問題?
A:
- 洗錢防制物品不論是旅客親自跨境攜帶,或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類似之方法運送入出境,都有洗錢防制法的適用。
- 另新臺幣現鈔除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外,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境。
Q:請說明有關現鈔限額的相關規定。
A:
- 新臺幣10萬元係依據中央銀行公告。
- 人民幣2萬元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 外幣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Q:請問旅客如攜帶超逾限量之洗錢防制物品,應該到哪裡向海關申報及申報的時間點?
A:
- 入境時,於領取託運行李後,通過海關紅綠線通關檢查檯前,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 出境時,於向航空公司報到劃位後,進管制區安全檢查前,至海關出境服務檯向海關申報。
- 基隆關
- 臺北關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大廳1號報到櫃檯後方
電話:03-3982308 傳真:03-3983612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2樓伴手禮大街
電話:03-3983428 傳真:03-3932922
松山國際機場出境大廳航班資訊左方
電話:02-25464698 傳真:02-25468112
機場捷運A1車站出境通關
(請注意:限已辦理市區預辦登機之託運行李)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8號機場捷運A1車站預辦登機區海關服務檯
電話:02-23312861傳真:02-23312067
- 臺中關
臺中國際機場出境海關服務檯
位置:臺中國際機場國際航廈1樓大廳左側
電話:04-26155022 傳真:04-26155019
- 高雄關
高雄國際機場出境海關服務檯
位置:高雄國際機場國際航廈3樓
電話:07-8016511、07-8057743 傳真:07-801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