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4項,攜帶超過限額規定之現金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將被沒入;至於非現金類的洗錢防制物品(無記名有價證券、黃金或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將被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價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