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FAQ(含新聞稿)

1實施關區?
電子紙封條自106年1月1日起於基隆關試辦,並於同年4月1日起擴大至臺北關及臺中關,預計第3季全國全面實施。

2、實施範圍?
各關轄管之船公司、貨運承攬業、貨棧、貨櫃集散站、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保稅倉庫。

3、加封機制?
(1)艙單階段:以IBS05(艙單轉口貨名篩選條件檔維護作業)篩選菸品類貨品,並以N5170通知業者於船邊卸櫃時加封。
(2)進口報單階段:針對F1報單篩選稅則為第2402節(菸葉或菸葉代用品所製之雪茄菸、呂宋菸、小雪茄菸及紙菸)者,並於貨櫃出管制區前以N5116通知於放行前加封。
(3)出口報單階段:針對D5及F5報單篩選稅為則第2402節者,並於貨櫃進管制區後以N5204通知於放行前加封,至於非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則在出倉前於出倉准單註記之。

4、加封標的?
電子紙封條可加封於船舶庫房、封存扣押貨物之倉庫、車門、辦公室櫥、櫃、箱門、儲藏室、貨樣封袋及船上儲放外幣、武器、麻醉品之保險櫃等可密封之物件。

5、加封/讀取人員?
電子紙封條艙單、報單階段加封作業限由監管關員親自為之,業者於接獲海關電子紙封條加封通知後,應通知監管關員到場辦理,到站讀取作業則可由關員或專責人員代為執行。

 

 

 

 

 

發布單位:關務署關務查緝組 發布日期:2023-12-11 點閱次數:1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