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後送行李中如有合於關稅法第52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有關限值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但需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前項貨物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一)貨價未逾輸入貨品免辦簽證限額者,按稅款額繳納。
(二)貨價已逾輸入貨品免辦簽證限額者,按稅款及貨價之金額繳納。但已辦理簽證者,按稅款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