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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後送行李中如有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預定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應如何依照關稅法第52條規定辦理免徵關稅?

答:後送行李中如有合於關稅法第52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有關限值之限制,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但需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前項貨物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一)貨價未逾輸入貨品免辦簽證限額者,按稅款額繳納。
(二)貨價已逾輸入貨品免辦簽證限額者,按稅款及貨價之金額繳納。但已辦理簽證者,按稅款額繳納。




發布單位: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3-11-13 點閱次數: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