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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寵物入、出境,如何辦理?

有關動植物入、出境檢疫係由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主管,檢疫相關規定可電詢該署(電話:02-23431401)。

  1. 攜寵物入境:
    活動物禁止攜帶,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除外。攜帶寵物入境,應由畜主或其代理人先向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請核可,並於起運前兩星期向下列機關申請檢疫,取得進口同意書後始得入境。攜寵物出境到他國後,再攜帶回國,亦比照攜寵物入境之有關規定辦理。
    1. 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向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理(電話:03-3982663)。
    2. 自高雄機場入境:向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辦理(電話:07-8015880)。
  2. 攜寵物出境:出境前應向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各轄區分署或檢疫站連同輸出之寵物提出其健康證明書及本人護照申請報驗,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於出境時向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請驗對。旅客攜寵物出境,應事先查明擬入境國家之規定,以免攜出之寵物無法入境該國。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8-12 點閱次數:1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