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邊境安全管理機制,財政部於本(110)年4月13日發布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自本年7月1日實施承攬業人員進出經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配戴海關核發的作業證,以有效落實預防性風險管理,防止不肖分子利用於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業務機會,參與或實施不法行為。
關務署表示,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為進出口貨物存儲及辦理通關作業重要場所,針對入出人員,有強化管理必要,本次修法規範承攬業於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作業證,以識別人員身分,如承攬業人員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5年者,海關不予核發承攬業作業證。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因應新制,考量承攬業者申請及海關核發作業證所需的合理時間,本項措施訂於110年7月1日實施,請相關業者留意,避免影響業務執行,另提醒承攬業者應妥為篩選於相關場所作業人員,以免遭違法走私案件牽連而影響商譽。
關務署呼籲,請業者務必依法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維護邊境秩序,有效消弭走私及不法活動,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便捷優質通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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