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海關自91年施行事後稽核制度至今,有廠商因缺乏完善內控機制,或對相關法令不熟悉,致生逃漏稅費並屢遭海關事後稽核情事。為降低廠商違章風險,海關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事後稽核指引,於本(109)年9月1日修正「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將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列為重要稽核程序,海關於立案實施事後稽核調查前,將請廠商先進行自我檢視作業,海關得予以輔導。廠商如發現進口申報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者,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予以免罰。
該署說明,自本年9月1日起,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將先函請廠商辦理守法自評作業,並於2週內填復守法自評表,廠商如有相關疑義,或需進行輔導,可洽轄區海關予以協助。
該署進一步指出,本次法令修正著重廠商有無完善財會制度及輔導廠商提升法令遵循,促請廠商依據實際交易情形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另海關將依據廠商配合海關調查、主動提供事證及法令遵循之程度,辦理廠商守法評估作業,對廠商實施分級管理及不同程度之追蹤控管措施。海關事後稽核制度經本次法令修正後,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並增進徵納協力關係之發展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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