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供電梯用曳引機(traction machine for elevator),由電動機、曳引輪、制動器等所組成,係專用於電梯之動力單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16類類註二(乙)]及六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31.31.10號「電梯或扶梯用零件」,關稅稅率免稅,無輸入規定。
該署進一步說明,電梯用曳引機是電梯的動力設備,又稱電梯主機,一般分為有齒式(geared)與無齒式(gearless)兩種,主要由馬達(電動機)、煞車(制動器)、曳引輪、機座等組成(有齒式者另加裝有減速齒輪),皆未含鋼索,主要功能是輸出與傳遞動力使電梯運行。由於國內電梯業者所採用機種分散且不具量產規模,電梯用曳引機多自國外進口,惟業者多係按稅則號別第8425.31.00號「電動絞車;電動絞盤」(關稅稅率免稅,無輸入規定)申報進口,海關以往則認為應歸列第8501.52.90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關稅稅率6.8%,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該署指出,進口之電梯用曳引機除具有電動機、曳引輪外,尚裝置有一獨立之制動器(煞車),可識別係專供電梯牽引使用,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其並不符合稅則第8425節絞盤和絞車之特性,亦已超出稅則第8501節電動機範疇,經參酌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意見及國外海關之分類意見,變更前開見解,以符合HS之分類架構,同時兼顧國內產業之需求。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嗣後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報運同類貨品,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維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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