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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菸案未涉刑責人員,海關將於近日內完成第一階段處分

       私菸案後續相關人員之處分,依其購買為菸品或其他物品,以及違章態樣之不同,適用之處分法據初步研析如附表。配合臺北地檢署第一階段偵查終結,海關對於未涉刑責,購買超量菸品之15人,將視個案事實情節於近日內核處;另對於購買其他超量免稅物品部分,亦將儘速作成處分。

                私菸案行政罰擬處方式

序號

     法規

違章態樣

菸品

其他物品

1

搬移菸品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3項「裝運私運貨物」,處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2

非旅客團購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3項「收買」私運貨物,處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3項「收買」私運貨物,處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3

機組員

如屬機邊交貨,涉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運輸私菸」,處罰鍰,並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沒入貨物。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3項「私運」貨物,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4

旅客

機上

取貨

具「旅客」身分,且隨身攜帶入境,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論處,沒入貨物,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旅客攜帶應稅貨物匿未申報」,處沒入貨物,情節重大得併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非機上

取貨

涉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運輸私菸」,處罰鍰,並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沒入貨物。

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旅客攜帶應稅貨物匿未申報」,沒入貨物,情節重大得併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備註:對於涉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之案件,將由海關移送地方政府核處。

新聞稿聯絡人:林佳吟副組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90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19-09-25 點閱次數: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