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加速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通關效率,本署於107年8月7日邀請主管機關及產業公協會研討訂定「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該認定原則係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二(甲)規定,組合後具有相當於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之特性,必須包含有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且至少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部分零組件:1、動力系統零組件(馬達)。2、控制系統零組件(控制器,不論有無電氣線組)。3、行駛操縱系統零組件(任一輪圈,不論有無輪胎)。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本認定原則所稱「電動機器腳踏車」原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並未包含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腳踏車),惟邇來頻有進口業者反應「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之組成結構大同小異,且同屬稅則第8711.60目「機器腳踏車、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者」貨品之範疇,主要特徵相似,其具有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應一致,為避免貨品通關時,徵納雙方對貨品認定見解不同而產生爭議,建議將「電動輔助自行車」納入該「認定原則」適用範圍。
關務署亦認為其建議合理可行,遂彙整主管機關及產業公協會意見後,於認定原則內容增列第6點,其內容為「第3點至第5點規定,於裝有電動機動力之腳踏車亦適用之。前項所稱裝有電動機動力之腳踏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又為增進文書作業效能,一併將名稱修正為「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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