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及同年5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81602920號最新公告,入境旅客攜帶個人自用食品(不含錠劑、膠囊狀食品),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劑、膠囊狀食品或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食品容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同規格不超過4件,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1件,免向衛福部申辦同意文件。
關務署強調食品及相關產品限量規定沒有改變,新公告對單一項次定義更臻明確,提醒民眾,超過上述限量者,如屬食品及相關產品,應向衛福部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取得同意文件,方可進口;如屬特定用途化粧品,超量部分,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另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除另有規定准予免稅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予以免稅。海關呼籲旅客入境攜帶行李物品逾前述數量或免稅規定者,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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