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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提醒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符合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於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時,應就全年度預定辦理完稅價格調整貨物進行整體考量,並使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做幅度一致之調整。
關務署說明,海關辦理核定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完稅價格作業,係依關稅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關稅估價協定相關規定,審查業者調整後之價格是否受買、賣雙方特殊關係影響,若審查結果為未影響,則接受其調整,依關稅法第29條核估;倘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則將依序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核估。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可能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並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核定完稅價格。
關務署最後表示,113會計年度即將結束,請申辦上開作業之營利事業提前檢視利潤情形,並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避免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調整情事,以加速海關核定案件時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11-01 點閱次數: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