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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判斷,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自為比較,就個別製造商或出口商認定傾銷差率,並非商品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反傾銷措施,課徵反傾銷稅案件目前共9類產品,包括毛巾、鞋靴、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及陶瓷面磚。110年徵收反傾銷稅額計約新臺幣4億1千萬元,我國對特定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後,進口量大多呈現下降趨勢,彰顯反傾銷措施得以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
    關務署提醒,國產品如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危及產業發展時,業者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向財政部申請對進口貨物實施平衡措施或反傾銷措施。以上訊息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千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2-02-16 點閱次數:2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