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業者遵循保稅法規及海關執行業務,財政部於110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精進保稅倉庫管理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條文計25條,主要目的及重點如下:
一、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為簡政便民,修正保稅倉庫實收資本額增加時,僅須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俟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
二、新增保稅倉庫業者入場及退場機制:
(一)為提升保稅倉庫業者誠信守法觀念,增訂業者申請設立登記保稅倉庫時,應填寫自行審查表,先行自我檢視以符合設立要件及相關規定。
(二)建立保稅倉庫退場機制,增訂保稅倉庫已停業2年,經海關通知1個月內仍未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者,海關得公告廢止。
三、強化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管理:
(一)為加強放行貨物倉間之管理,增訂海關必要時得責令業者依航機班次逐批報關規定。
(二)為落實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及帳務管理,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未於2年存倉期限內裝機販售者,業者應另申報報單回儲保稅倉庫。
(三)規範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之電子化帳務系統,以利海關執行遠端稽核。
財政部關務署最後表示,本次修正兼顧簡政便民及海關監管需要,籲請業者務必遵循守法義務,共同提升保稅經濟發展,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許致宜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