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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駐美大使、蕭美琴副總統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法通關及徵稅

有關今(7/1)日即時新聞「監察院、外交部、財政部聯手陷蕭美琴於不義?」質疑「至於這些酒是否合法申報、合法繳稅,迄今仍無確切說明」等節,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前駐美大使、蕭美琴副總統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規定向海關申報並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行為時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酒品超過1公升(現為1.5公升)者,應依法課稅。前駐美大使、蕭美琴副總統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後徵稅放行,並未享有特權。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忠憲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7-01 點閱次數: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