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強化海關監管查核機制,於112年4月12日修正發布「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目的及重點如下:
一、為與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一致,明定海關執行查核時得對貨物進行查驗,其查驗貨物相關規定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配合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增訂菸酒專區及專帳控管規定,增列菸酒相關帳務處理查核事項。
三、因應交通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將保稅運貨工具納入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增列保稅運貨工具載運貨物控管查核事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海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配合對自由港區事業採高度自主管理原則,提供便捷優質之通關環境,同時兼顧自由港區通關秩序之維護。關務署呼籲業者務必遵循守法義務,共同推動自由貿易港區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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