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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歸屬稅則第7001節之「玻璃塊」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利海關實務執行,以協助業者快速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110年3月11日以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令釋示,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鑑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HS註解)對稅則第7001節之「玻璃塊」,僅約略詮釋為「玻璃(包括『釉彩』玻璃)塊料(即基本為規則的塊狀),沒有專門的固定用途」,而所謂「沒有專門的固定用途」則無具體規範,時有爭議產生。爰為利通關,乃綜整國外海關見解及各國分類案例研析,是類貨物進口時基本為未經加工之玻璃塊狀產品,尚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仍符合稅則第7001節「碎玻璃及玻璃塊」範疇,宜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碎玻璃及玻璃塊」,稅率免稅。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前揭令釋發布後,徵納雙方得有明確稅則分類依據,俾資遵循,另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令釋於110年3月11日發布,並明定溯及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嗣後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報運貨物進口時,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維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舜旼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7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3-17 點閱次數: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