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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

一、進口汽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為何?

進口未組合之汽車零組件,其組合後具有與其相當之完整或完成之車輛之特性,如依解釋準則二(甲)分類,其車輛之特性應具備要件如下:

  1. 車輛之特性必須包含有車身(Bodies)(包括駕駛台在內)及底盤 。
  2. 構成一台相當之完整或完成機動車輛底盤,至少必須具備下列數種機械裝置(1)驅動引擎(2)傳動機構(3)轉向裝置(4)車軸(5)車架(底盤-車身架構者除外)。
  3. 上項貨物組合方法不考慮其複雜性,組件不得再做進一步加工,以供組合成完成品狀態。

 

二、前面所提列的原則實務上是如何作業的?

  1. 對進口未經組合之零組件,按每份進口報單合計為原則。
  2. 進儲保稅倉庫之未經組合之零組件,以每份進口報單(代號D2)合計為原則。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4-08-08 點閱次數: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