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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估價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係採交易價格制度,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等,供海關審核貨物之完稅價格。海關對一般進口貨物係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係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按租賃或負擔使用費進口之貨物係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進口舊汽車係依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核估完稅價格。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4 點閱次數: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