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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期限
  1. 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報。
  2. 船公司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3. 「報關期限」之認定,未實施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以報單遞交海關完成收單手續之日期為準。「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 日期為準。出口及轉運貨物,認定方式相同。
  4. 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不依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二百元。上述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11 點閱次數:10250